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印章管理,保障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及权威性,维护实验室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学校有关印章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刻制须经实验室依托单位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审定印章形式、规格,由其统一开具介绍信,并指派职能部门负责人至指定刻字社办理。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均需经校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可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回校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限于实验室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向上级部门呈报的请示、报告、文件;
(二)向平行单位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
(三)对外联系工作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实验室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等。
(五)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材料。
第四条 用印须经实验室主任或授权主管领导批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用?。?/span>
(一)以实验室名义签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合同、协议(实验室作为学术机构,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二)文件字迹不清、涂改严重,或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
(三)文件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
(四)文件内容存疑,需进一步核实。
第六条 实验室印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人因故离岗时,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人员暂代保管并做好交接。
第七条 保管人须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用印前应核对用印文件内容及落款,用印位置应准确,印迹须端正清晰,并做好用印登记。
第八条 印章须存放于安全保险之处。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下班前应检查印章存放状况。
第九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事故的,将追究保管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实验室印章。凡私自刻制、伪造印章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印章如遗失或被窃,实验室行政部门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备案,公开声明作废,并向校长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文件材料空白处及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印章须停用(废止):
(一)印章磨损或损坏;
(二)组织机构名称变更;
(三)组织机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