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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2022-10-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为规范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治理体系,依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发重〔202544号)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任期

第一条  委员会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111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全国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主管部门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条  任期管理: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日常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学术秘书、行政秘书是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助手。

第一章  职责范围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和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自主课题、开放基金;

(三)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包含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重大学术活动;

(五)指导实验室确立科学发展规划,以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科研和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者授权代表出席;

(二)采用会议或其它方式每年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

(三)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工作。对不能经常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委员由实验室室务会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湖南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协助委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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